(2005.4,案例分析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
(2005.4,案例分析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P326)(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P305)
【正确答案】:(1)本案属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根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继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死者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争讼的标的物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P326)(2)我国《继承法》第3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在广州的财产应适用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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