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起诉,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该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
X男与Y女均系甲国人,并在甲国内结婚后,又在乙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后X去世,住所移至乙国的Y根据甲国法律在乙国提起起诉,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X在乙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乙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依乙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乙国法虽承认该Y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乙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甲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乙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甲国法,满足了Y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试问:(1)乙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2)乙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1)乙国法院对Y女对X男遗产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识别夫妻财产关系,是依据法院地国的法律观点。(3分)从而决定援用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甲国法律来裁定Y对X的遗产的请求权。(3分)(2)在“识别的依据”问题上,虽有“准据法说”,但在实际工作中,既然有关争议应援用的冲突规则还没有确定下来,究竟哪一国的法律应该作为解决该争议的准据法自然也不能确定。(3分)所以在理论上,此说虽似有许多合理之处,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故如本案一样,目前各国实践仍多首先依法院地法对争讼问题的性质进行识别。(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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