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法律适用的“客观论”和“主观论”。
简述合同法律适用的“客观论”和“主观论”。
【正确答案】:答:(1)客观论,是指以某种固定的场所因素作为连结点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它最早为巴托鲁斯所提倡并首先表现为合同缔结地法。19世纪的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合同债务关系的本座是履行地,因此,合同应适用其履行地法。客观论者认为,合同缔结地或履行地比较明确固定,因而缔结地法或履行地法也比较确定,易于为当事人所预见和遵守,这对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
(2)主观论,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即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主观论者认为,合同既然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某种权利义务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也有权协商确定支配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使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了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以便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一般认为,合同主观论是16世纪的法国学者杜摩兰正式提出来的,后得到德国学者萨维尼、意大利学者孟西尼、英国学者戴西和美国学者斯托雷的支持。立法上,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最早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接受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并把它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此后,这一原则几乎被所有国家的立法或判例所接受,也被合同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裁决普遍接纳。
(3)从晚近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所体现的趋势来看,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主观论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客观论逐渐成为主观论的一种补充。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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