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德国法律规定则相反,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王子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她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终于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但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入德国国籍的问题)。
请问:(1)什么是法律规避?
(2)依据当事人因改变连结因素而导致适用的另一国家的法律,该行为是否必然非法?
(3)我国对此问题的态度如何?
【正确答案】:答:(1)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P102)
(2)各国对此问题的立场并不相同。有的国家持否定态度,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规避阿根廷法律的契约是毫无意义的。”“在阿根廷缔结的规避外国法的契约是无效的。”有的国家则禁止规避本国法,允许规避外国法。有的国家禁止规避本国法,而对规避外国法采取不同的态度,认为不合理即不承认其效力。(P103)
(3)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可见,我国司法实践采取大多数学者通行的观点,对当事人故意规避我国强行法,一律当作无效法律行为认定。(P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