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民陈某与李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9年后侨居东京。在日本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感情不和,1992年陈某向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起诉要求离婚。该所依照日本法律受理了该案并传唤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与李某离婚,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1994年双方回国期间,陈某提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日本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效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裁定承认日本东京地方家庭裁判所作出的准予陈、李二人离婚判决的效力。请问:(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陈某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为沈阳市,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解析】【考点】国际民事诉讼法——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