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购买了4台机床,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到站为洛阳,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该设备于2004年11月23日启运途经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2004年12月26日,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发现货物短少一葙。二连浩特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经证实责任方为蒙古铁路,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2005年7月29日,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等蒙古铁路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问:(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2)原告收到货物以后能否马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答:(1)本运送合同是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签订的国际联运合同,我国是该协定的参加国,故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应为该协定。(2)根据上述协定,收货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到达站提出,由进口国境铁路局受理。进口国境铁路局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核该项请求并答复请求人。只有在进口国境铁路局拒绝或部分拒绝赔偿请求,或逾期不答复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才有权起诉。故原告不能在收到货物以后马上起诉。(3)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应判决被告先行赔偿原告因短少一箱货物所受的损失,按法国售货者账单中所列价格确定赔偿的数额。上述款项支付以后,被告有权向蒙古铁路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