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甲创作小说《古而不稀》的过程中,好友乙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被采纳。该书出版后连续多次重印。未经甲同意,编剧丙将《古而不稀》小说改编成剧本,丁公司投资将丙的剧本拍摄成电影,自媒体从业者戊将《古而不稀》电影剪辑成15分钟的视频,上传至戌网络平台供手机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甲获悉上述事实之后通过律师进行交涉。
请问:(1)乙认为该小说出版时应为其署名并向其支付稿酬,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丙改编小说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3)丁公司将丙改编后的剧本拍摄成电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
(4)戊和戌网络平台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戊和戌网络平台能否因未获得实际收益而免除全部法律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不能。甲与乙之间没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乙仅提供咨询意见,没有参与共同创作。
(2)改编权。
(3)摄制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无论戊和戌网络平台是否获得实际收益,均应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