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犯,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涉及的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答:(1)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P111)
(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方牧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P123)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依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经济赔偿责任。(P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