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化工厂委托黄河化工系教授刘强为该厂研发一套污水净化方法,刘强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一套净水方法,并向学校交付了设备使用费,光明化工厂为此提供了10万元研发资金,双方对其他事宜未作约定,根据黄河大学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利用本校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在向学校缴纳设备使用费后,由科研成果产生的专利权归研发人员享有,刘强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净水方法申请专利,光明化工厂和黄河大学得知后,均主张专利申请权。请问:(1)刘强与光明化工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请
光明化工厂委托黄河化工系教授刘强为该厂研发一套污水净化方法,刘强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实验设备研制出一套净水方法,并向学校交付了设备使用费,光明化工厂为此提供了10万元研发资金,双方对其他事宜未作约定,根据黄河大学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利用本校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在向学校缴纳设备使用费后,由科研成果产生的专利权归研发人员享有,刘强以自己的名义就该净水方法申请专利,光明化工厂和黄河大学得知后,均主张专利申请权。请问:(1)刘强与光明化工厂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该净水方法的专利申请权应当由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1)委托开发关系。刘强为委托人,光明化工厂为委托人。(2)刘强享有专利申请权。刘强与光明化工厂事先未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因为在委托开发中没有约定权属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人。又依黄河大学的科研管理制度,在科研人员交付设备使用费后,专利申请权归完成发明创造的科研人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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