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力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研发与生产空气清洁器。2015年4月初,恒力公司的研发人员胡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离开。2015年7月,胡某创建了自己的鹤立公司。2016年3月30日,鹤立公司向专利局提交了一份设计人为胡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16年4月10日,鹤立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的空气清洁器开始在市场销售,并在广告中称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恒力公司发现鹤立公司的新产品与恒力公司的试销产品在结构与功能上基本相同,遂向鹤立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鹤立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将申请人改为恒力公司。 请问: (1)恒力公司的主张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2)鹤立公司的广告宣传如何定性?为什么?
【正确答案】:(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鹤立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胡某在离开恒力公司后一年内完成的,系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应为恒力公司。(2)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鹤立公司的广告称其产品所用的技术是专利技术,但其专利申请当时并未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