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
A、香港居民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B、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C、婚姻期间共同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D、婚姻缔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涉港澳台、涉侨的离婚1、内地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居民须持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为:(1)本人的结婚证。(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3、离婚登记的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4、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三)有关涉侨、涉港澳台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根据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发布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居住在外国的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该证明材料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在大陆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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