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O10年4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
丁、徐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由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O10年4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作股票,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炒作股票不但没有获利,反而被套牢。2012年2月,徐某花2元钱购买的福利彩票幸运地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5万元,存入银行。201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所借1O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试分析】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1年的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丁某向赵某借款时没有说明与徐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徐某对这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的约定无效,徐某可以在清偿对赵某的债务后向丁某索偿。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丁某有向徐某偿还这笔款项的义务。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