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
下列规定中哪些是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的?()
A、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B、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C、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D、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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