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
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包括
A、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
B、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关系可为被告人的辩护人
C、民事诉讼中,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多为近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
D、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亲属关系的变动(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血缘联系,是以一次或多次出生的事实为其客观标志的。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姻亲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2、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中国古代,立嗣、兼祧等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在亲属关系重复的情形下,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独立存在的,并不相互吸引或相互排斥,此关系的终止,对他关系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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