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A、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有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D、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依法保障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夫妻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1、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1950年《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1980年《婚姻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就其针对性而言,主要是为了保障已婚妇女享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禁止丈夫限制或干涉妻子的人身自由。这些规定,既是夫妻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夫妻双方都必须正当行使上述人身自由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任何一方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都必须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自己对婚姻家庭承担的义务。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当行使该项权利,对方有权提出意见,进行必要的劝阻。2、坚持夫妻在家庭中 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夫妻结婚后的居住落户方式也是平等的。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1980年《婚姻法》第8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9条对原法第8条作了一处重要的文字修改,将“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删去,更彻底地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二: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对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强迫,第三人也不得干涉。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对于结婚时的约定,婚后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当然夫妻婚后也可另组新家庭,不加入任何一方原来的家庭,即从新居。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所谓入赘婚,又称赘婿婚,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①首先,性质和目的不同。“入赘婚”是在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方家庭招赘婿以达到传宗接代的目的。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是在社会主义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倡男到女家落户,其目的主要是为树立新型的婚姻家庭观和生育观,解决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促进计划生育。②其次,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入赘婚”往往是男子被迫的行为,即所谓“家贫子壮则出赘”。其夫妻法律地位也不平等,赘夫往往受到社会和女家的歧视。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协商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结果。其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男方在社会和女家不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