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 )。
A、自愿原则
B、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
C、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D、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夫妻因离婚而分割财产时,共同财产中往往会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经济组织中的出资,除了正确适用婚姻法外,还必须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按照这一指导思想,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因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坚持了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利益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