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如果一审法
王平与卢颖于2003年举行隆重的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当时王平、卢颖均为18周岁。2004年卢颖生育一女孩后两人关系紧张,争吵加剧,后发展到分居生活。2004年底卢颖向当地法院诉请离婚,而王平同时向该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后王平反悔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王平与卢颖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2)王平欲撤回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法院应否准许?(3)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之诉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应以何顺序予以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否上诉?
【正确答案】:(1)是。因为当事人未满法定婚龄,故婚姻无效。(2)不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3)先确定婚姻有无效力,再考虑离婚诉讼。如果婚姻关系被确认有效,即可审理离婚案件。如果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应当继续审理。(4)不可上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应当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的处理,应当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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