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有关立嗣的表述,正确的有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以下有关立嗣的表述,正确的有
A、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
B、男子无后才能立嗣
C、嗣子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D、嗣子可取得嫡子的地位
【正确答案】:ABD
【题目解析】:古代法中的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早在父系氏族社会就为当时的习惯所确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收养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成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得收养被遗弃的幼儿为子。罗马法中的亲属制度将收养分为自权人收养和他权人收养、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许多基督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收养关系主要是由教会法(寺院法)加以调整的。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下,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继承宗祧。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嗣子的地位高于他所收养的被收养人。嗣子既为嗣父之继体,即可依礼、法取得嫡子的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立嗣行为可由需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亦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立嗣的对象必须由近及远;立异性男为嗣是被礼、法严格禁止的。 除立嗣外,中国古代还有其他的收养形式,收养人不限男女,且一般不以无后作为收养的条件,被收养人有同宗抚养子和异性养子(义子)的区别。前者指以同宗卑亲属为养子而不立其为嗣子,后者则大多是自幼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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