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和其他法律 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虽然为数不多,但它们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在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宪法以外的有关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 (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可在各自的权限内制定行政规章。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有若干婚姻家庭法规范。其内容涉及婚姻,收养,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防治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这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所作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定,是保证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贯彻执行的必要措施。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有关执行《婚姻法》、《收养法》的变通规定等,也是本地方婚姻家庭法的渊源。这是以《宪法》第116条、《婚姻法》第50条、《收养法》第32条的授权为依据的。 特别行政区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既是本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又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适用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总结,这些司法解释具有一般规范性和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之一。 (五)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时可以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解释法律。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各种渊源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位价,具有不同的效力,在适用范围上也是有区别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目前以《婚姻法》为核心,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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