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了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赞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 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正确答案】:(1)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伟与其初恋情人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注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2)本案中的住房不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4.4万元,剩余的15.6万元为赵伟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200000÷(70-20)×11=44000;个人财产:200000-44000=156000)(3)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1分)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