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一项技术秘密,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在甲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时支付了使用费。后乙公司为了适应公司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在原技术的基础上,又开发了新的技术。甲公司得知后,便以乙公司违反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如何评价“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的效力?(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是否享有权利?
甲公司许可乙公司使用其一项技术秘密,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在甲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在使用该项技术时,不得对该项技术秘密做任何技术改进。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时支付了使用费。后乙公司为了适应公司的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在原技术的基础上,又开发了新的技术。甲公司得知后,便以乙公司违反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1)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如何评价“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的效力?(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是否享有权利?
【正确答案】:(1)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法》第343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合同中的约定实际上是对技术进步的一种限制,属于违反法定义务的无效条款。(2)“不得对转让技术作任何改进”的约定属非法垄断技术的规定,依法应为无效。(3)甲公司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不享有权利。《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本案中的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后续改进技术的约定,所以甲公司依法对乙公司开发的新技术不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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