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一耕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牛。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了价款,但甲因事想再用牛一个月,乙同意,但双方约定牛已经归乙所有,甲只是借用。8月30日,该牛产下一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双方产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签订一耕牛买卖合同,双方约定,8月15日一手交钱,一手交牛。履行期届至,乙给付了价款,但甲因事想再用牛一个月,乙同意,但双方约定牛已经归乙所有,甲只是借用。8月30日,该牛产下一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双方产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牛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B、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牛仍为甲所有
C、应归甲所有,因为该牛所有权虽已转移,但并未交付
D、应归乙所有,因为该牛已经交付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163条以交付作为划分买卖合同项下孳息归属的界限,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甲乙双方在8月15日约定牛已归乙所有,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乙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