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4日,甲电视机厂与乙电器商行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视机合同,合同规定:由甲电视机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视机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共计69万元;供方于2003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2003年12月30日甲电视机厂向乙电器商行索要货款,乙电器商行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请问:乙电器商行有权拒付货款吗?
【正确答案】:乙电器商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涉及顺序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由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本题中,甲电视机厂有先交付300台电视机的义务,故而以电器商行有权在为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电视机之前拒绝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