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甲到B市出差,不慎将一手提包遗失,内装有公司购置货物款10万元,后甲找寻无果,因为要在4月7目前买货交款,故在B市电视台发布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手提包在4月6日前归还,给予2000元酬谢。后因公司有紧急事情需要4月5日赶回,甲于4月4日上午向电视台要求撤销该寻物启事,电视台遂于当天中午撤销该寻物启事,但4月4日傍晚,乙找到甲归还手提包,并要求甲支付酬谢款2000元,甲以已经撤销该寻物启事为由拒不支付,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发布的寻物启事是否属于合同要约?若是,属于哪种方式缔约的合同,为什么?(P94)(2)甲是否有权拒绝支付酬谢款,为什么?(P96)
【正确答案】:(1)甲发布的寻物启事属于合同要约,是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的合同。因为悬赏广告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甲发出的寻物启事符合悬赏广告的特征,故属于合同要约。(P94)(2)甲无权拒绝支付酬谢款,因为广告人在广告内容中明确限定指定行为完成时间的,该悬赏广告不可撤销。故该寻物启事没有被撤销,甲仍然应向乙支付2000元酬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