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因胁迫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将因欺诈、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确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种改变体现了()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因胁迫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将因欺诈、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确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种改变体现了()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鼓励交易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因胁迫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4条将因欺诈、因胁迫所订立的合同确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种改变严格限定了合同无效的适用范围,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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