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1)债务人的恶意。债务人在为有害于在债权人之行为时,应具有恶意,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所谓希望主义和认识主义之区分。希望主义是指债务人追求其有害于债权的主观状态,而认识主义则仅以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即可。我国《合同法》第74条并未明确规定债务人恶意之判断标准。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均采认识主义。我国合同法在解释上也以采认识主义为宜。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即受让人,在从债务人处所取得财产时,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此处的恶意,仅限于受益人认识到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具有加害于债权的可能性,而并不意味着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加害债权的通谋。判断受益人恶意的时间为效益之时,在收益之后才具有恶意的,该行为不得撤销。 (3)转得人的恶意。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处取得财产之人。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债权人能否向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如果转得人在受让财产时具有恶意,则债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P15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