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五一假期到来,吉林市的吴一欲携其家人到湖南张家界景区旅游,在多方比较之后,选择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五一张家界三日游,后到该社驻吉林市分社以家庭身份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中国青年旅行社为吴一一家买入一份旅游意外责任险,由于五一期间到张家界旅游人数过多,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导游人数欠缺,遂委托一位当地导游张某为其提供导游服务,在游玩期间,张某带领吴一一家走一条偏僻小径上山,遇雨后路滑,吴一妻子及儿子滑落入水,造成骨折,吴一将中国青年旅行社告上法院。(1)张某在该旅游合同中属于何种身份? (2)吴一可否以一家三口的名义提起该诉讼?为什么? (3)本案中,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1)张某在该旅游合同中是旅游辅助者。(P292)(2)可以。我国《合同法》规定,若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同时旅游者也可以以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P294)(3)本案中,保险公司和张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P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