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
【正确答案】:(1)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即是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因为尽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由于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没有必要让受托人来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而直接由委托人承受即可。(2)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了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制度。与《合同法》第402条规范对象不同的是,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对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知情。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该第三人,委托人可因此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从而得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其主张对受托人的抗辩。介入权与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的自动介入之间的区别在于,在自动介入场合,委托人无需主张即与第三人成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当委托人违约时,第三人只能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介入权场合,委托人若不行使介入权,将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且在委托人违约场合,第三人可以放弃委托人而选择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即使第三人违约,委托人亦不能向其主张权利,而只能由受托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此时,委托人的介入权受到限制,体现了对第三人的保护。在未披露身份的间接代理场合,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此即第三人的选择权。该权利体现了对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保护。但需注意的是,第三人一旦行使选择权,即无权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在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P28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