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豆油厂与某粮油公司于1999年6月2日订立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粮油公司于同年8月底之前向豆油厂提供大豆10吨,豆油厂于9月1日向粮油公司支付货款l.6万元。合同订立后不久,双方又订立了一份豆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豆油厂于同年7月底向粮油公司提供豆油5吨,价款也为l.6万元,约定粮油公司于9月1日、l0月1日向豆油厂各支付价款l万元和6000元。7月20日,豆油厂向粮油公司供货时,向粮油公司借了800千克面粉,约定lO月20日归还。同年8月中旬,粮油公司向豆油厂送货时,向豆油厂借了l吨豆饼,约定于同年9月1日归还。l999午9月1日,豆油厂函告粮油公司,表示愿意以其大豆款l.6万元与粮油公司的豆油款1.6万元相抵;其所借的800千克面粉与粮油公司欠其的l吨豆饼相抵。粮油公司不同意,表示在1999年9月1日只能抵销1万元,剩余6000元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而其所应支付的剩余豆油款也将于10月1日归还。至于面粉与豆饼,粮油公司不同意抵销。双方发生争执,粮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豆油厂支付大豆款6000元,归还面粉800千克。问:(1)双方的债权债务可否抵销?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双方的债权债务不能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但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②双方互负债务给付相同。③必须是抵销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在本案中,豆油厂提出以豆油款来抵销大豆款不完全符合抵销的要件。(2)法院应判决支持粮油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