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包括
A、放弃到期债权行为
B、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C、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D、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
E、挪用公司财产行为
【正确答案】:ABC
【题目解析】: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1)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2)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4)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7)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行为(8)债务人充当保证人的行为(9)债务人实施遗赠、债务免除以及诉讼上的和解、撤销(10)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11)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也可以撤销。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至于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该款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所为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即使造成债务人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也不在债权人可撤销之列。此外,虽然属于财产行为,但只影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并未直接造成责任财产减少,或者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意思自由的行为,也不在可撤销之列,比如以不作为债务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的行为等,以及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债务承担之拒绝等。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系指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其丧失必要的清偿能力.从而危及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包括:第一,减少积极财产;第二,增加消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