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 元,借据中有“借款一年,明年十月十五日前还款”字样,落款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两人就还款期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 年10 月15 日,因此认定还款期为2004 年10 月15 日。法院在此运用的合同解释规则有
A、目的解释
B、文义解释
C、整体解释
D、习惯解释
E、历史解释
【正确答案】:BC
【题目解析】: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第6l条、第62条规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虚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整体解释;不能依整体解释得出解释结论的,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没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任意法(《合同法》第62条或其他相关条文、关于调整合同关系的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据此,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标准有如下四项:(一)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 合同文义解释 合同整体解释 合同目的解释(二)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交易习惯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其二,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三,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其四,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习惯分为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交易习惯和一定地域或一定行业间形成的交易习惯。前者为合同各方数次交易形成的通常做法,这种习惯只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后者为某一领域、某一区域内交易者之间因长期交易形成的通常做法。无论何种交易习惯,主张依据交易习惯解释合同内容的当事人都应当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任意规范解释合同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补充合同内容(意思表示内容)的欠缺;其二,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解释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内容。(四)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解释合同条款必须顾及两个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