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特点的
A、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B、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C、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
D、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E、行为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是善意的
【正确答案】:ABCD
【题目解析】: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即等待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后,在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谓的被代理人三者之间形成如下法律关系:1.第三人享有两项权利:其一,有权催告所谓的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与否的表示;其二,有权撤回向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意思表示。2.所谓的被代理人也有两项权利:其一,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其二,有权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所谓的被代理人欲行使追认权的,必须在第三人撤回其行为之前行使。3.无权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签署了无权代理合同。(2)该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3)第三人不知签约人无代理权。(4)无权代理合同造成了第三人的损害。《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