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 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 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订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电脑的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36.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不属于要约的是【 】
A、4月30日甲的邮件
B、5月1日乙的回电
C、5月2日甲的回复
D、5月4日乙的回电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不属于要约的是5月4日乙的回电,此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