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5月1日,李某将其自有耕牛借给邻居吴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5日,吴某向李某提出想买下这头牛,双方当即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交付价款。5月8日,该牛被雷击致死。对于该牛死亡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李某承担,虽合同已成立,但李某尚未依买卖合同向吴某交付
B、吴某承担,因为牛的所有权自5月5日转移至吴某
C、李某承担,因为吴某尚未支付价款
D、吴某和李某各负担一半损失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163条以交付作为划分买卖合同项下孳息归属的界限,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