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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分类:
合同法(00230)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03时08分23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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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A、30%
B、50%
C、70%
D、90%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认定设置了较为具体的标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小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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