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为交付某财物,后经当事人协商改用另一财物作为履行义务的标的,并在更改后的财物交付后,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这一现象为( )。
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为交付某财物,后经当事人协商改用另一财物作为履行义务的标的,并在更改后的财物交付后,合同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这一现象为( )。
A、代物清偿      
B、代理清偿
C、清偿代理      
D、物上代位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教材第131页。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其要件如下:第一,须有原债务存在;第二,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第三,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第四,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的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一同免责。保证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为代物清偿而使两个债务人的债务一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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