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未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
A、主要工作
B、辅助工作
C、所有工作
D、大部分工作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教材第十三章第257页,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①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③定作物的特定性;④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合同的种类:①加工合同;②定作合同;③修理合同;④复制合同;⑤测试合同;⑥检验合同.承揽人的义务:①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②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③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④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⑤容忍义务;⑥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定作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的义务;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③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承揽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严重违约而解除: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承揽人未依约按时完成合同工作义务,而使其工作于定作人已无意义的; (2)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3)定作人在检验监督中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经向承揽人提出,而承揽人拒不更改的; (4)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等. 以上各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损害存在的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