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该权利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教材第六章第134页,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重点考核知识,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根据考试大纲需要识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的概念;领会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的作用;应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其一是延缓对方行使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效力;其二是已方违约的免责.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