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源知识库
专业知识收录平台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分类:
合同法(00230)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03时08分44秒
作者:
admin
阅读:
(3)
低价转让财产是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之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
A、30%
B、50%
C、70%
D、90%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上一篇
迁移
下一篇
在能力与知识、技能的关系上,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Top
首页
后台登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