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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l0万元,丙欠甲l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该权利被称为
分类:
合同法(00230)
发表:2024年08月07日 03时08分42秒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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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l0万元,丙欠甲l5万元,甲在其对丙的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乙的债务,乙可行使甲对丙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该权利被称为
A、代为追索权
B、代位继承权
C、债权人代位权
D、民事代理权
【正确答案】:C
【题目解析】:该题考查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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