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其原因是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其原因是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依法定条件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本题中的四个选项都可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但要结合题干中的有效信息来解答。“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该函件可视为“要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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