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甲市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由A、B、C、D、E、F、G七个股东于2015年7月共同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份600万股,其中A认购200万股;B、C各认购100万股;D、E、F、G各认购50万股。董事会由A、B、C、D、E五人组成,其中A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B担任副董事长;监事会由F、G和公司一名员工张三共三人组成,其中F任监事会主席。东方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不佳,目前已出现严重亏损,并且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其中一笔是欠乙市南方公司的货款120万元;另一笔是欠甲市工商银行支行的贷款150万元,该贷款当时由甲市昌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另据查,东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缴足股款,但截至目前,A实际缴纳股款只有100万元,其余股东均已缴足股款。由于东方公司董事会成员间的经营理念分歧较大,公司内部矛盾也日益加剧,并因此一年多来既未召开股东大会,也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此外,张三由于对东方公司前景看淡,前不久已主动辞任东方公司的监事职务并离开东方公司。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A未按期缴纳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A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