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由乙公司(持股占35%)、丙公司(持股占35%)、张三(持股占20%)、李四(持股占10%)等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近期因产品销售不畅,加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甲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已十分困难,并且有几笔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其中包括欠B市丁公司的货款200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以其一套设备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抵押,该设备现值80万元)。针对甲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公司董事长张三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讨论如何筹措临时资金的问题,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一周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按董事长的通知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张三主持。会议期间在商讨不出如何有效筹措资金的情况下,李四提议解散公司。最终经表决,除乙公司反对以外,其他股东均赞同,并通过了以下决议:(1)立即解散甲公司;(2)成立由现任全体董事会五名成员组成的清算组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会后,乙公司对本次会议决议提出异议,因此甲公司的清算工作实际也未开展。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请指出甲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或依据。
【正确答案】:
违法之处有:
(1)董事长无权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仅提前一周通知各股东,不符合《公司法》中“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
(3)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违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仅占65%,未达到《公司法》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
(5)公司已严重亏损,不能通过普通清算的方式,而应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清算公司,因此该决议的内容也是违法的。
【题目解析】:
(1)董事长无权决定召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第一顺序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第二顺序召集人是公司监事会,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是第三顺序召集人。
(2)本题中,仅提前一周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李四临时提议解散公司,属于“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作出决议。
(4)本题中,李四提议解散公司,乙公司反对,赞成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占65%,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甲公司严重亏损,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决议进行普通清算违法。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它属于司法强制解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