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以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该决议无效
B、
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的,该决议无效
C、
股东大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无效
D、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AB两项缺少“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前提,故错误。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故C项错误。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