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占有公司股份40%、30%、20%与10%。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从1998年10月至2008年10月。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在公司股东会上提出延长公司经营期限,但遭到丙、丁反对。
结合案例,请回答:
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有什么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在公司中的权益?
【正确答案】: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1)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果丙、丁坚决反对公司继续经营,则应当在公司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然后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