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作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身份是否合法?

甲以三十万元的资金,委托乙作为名义出资人投资于公司。甲与乙为此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甲为实际投资人,乙为名义投资人;投资的盈利与亏损全部由甲享有和承担。此后乙用该笔资金与丙、丁、戊共同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乙占A公司30%的份额。二年后公司大幅盈利。乙按照投资比例分得二十万元的股权收益。甲请求乙向其支付这笔股权收益,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以乙和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支付全部股权收益,并请求将乙的股东身份变更为自己。乙辩称:甲委托乙投资属于规避法律,故委托投资协议是无效的,并主张甲、乙之间实属借贷关系,表示愿意将三十万元本金连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归还给甲,但该30%的股权仍应归属于乙自己,因为自己是经合法登记的A公司股东。A公司则以成立时对甲乙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不知情为由,也不同意变更股东名册。

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乙作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身份是否合法?


A、

乙的名义股东身份合法


B、

乙的名义股东身份不合法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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