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案中丙没有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可以认定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案中丙没有将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可以认定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