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A;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