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 


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B;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监事会主席。


【题目解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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