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不同法系国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观点。
试述不同法系国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法律关系的观点。
【正确答案】:答: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同法系国家存在明显不同的观点:
(1)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委任关系说。 所谓委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受理的契约。就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来看,公司是委任人,董事是受任人,董事因其委任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信托关系说。该说起源于英国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早期合股公司这一历史事实。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以一定方式处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最终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是对受托标的物的出租、出售、投资等进行营利性经营,主要义务是本着“诚实、良心”的初衷,管理好委托人的财产,并将委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
虽然委任关系说和信托关系说在法律渊源及理论基础上存在很大不同,但是,各自所设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却基本一致,即均包含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我国《公司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p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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